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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交通法追尾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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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李稳、张一、张有诉张三、李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被告张三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现根据庭审情况及法院所调取的交通事故卷宗材料,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等同于法院对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两种责任认定分别是指事故形成的原因力责任认定和事故发生后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的认定目的为:确认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及事故当事人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在于还原事故真相;法院认定目的为:依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事实,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原则,将事故损失分解到相关主体,由其承担赔偿,以实现社会公平。

公安机关认定方法原则有:过错、因果关系、危险性程度比较原则、路权原则、注意义务与安全原则;而法院认定方法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原则、过失相抵、信赖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等。

即:法院裁判案件时虽然应参考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法院还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认真详查分析造成张王死亡的原因力大小,重新划分、考量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二、对张王死亡结果的发生,张三应当承担同等责任,甚至应承担次要责任,而非主要责任。

张王死亡结果的发生系因张三及李四二人违法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导致死亡后果,即:二人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交通事故的卷宗材料可知:张三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转弯速度超过每小时30公里(碰撞瞬间行驶速度约为35.3Km/h);

李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而造成的,刹车印42米(现场勘查笔录页),事故前车辆行驶速度约86.8Km/h,且李四系在无营运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登记在毕小杰名下车辆从事营运事宜,事故发生时其车上乘客有卢丹丹、郭竹枝、王冰洁,三人间并不认识,且在卷宗笔录里亦显示有“2021年5月26日20时30分许,我在我家门口通过一个微信拼车公众号叫了一个车,然后我上车后坐上了副驾驶的位置,后来在半路我们又接了两个我不认识的女性乘客”(卢丹丹)、“2021年5月26日晚19时,我有家吃饭接到朋友电话,帮他到郑州去送几个人,之后他发给我了三个电话,让我挨个联系,联系后发现是三个女性,我就分别在孟州市富村、龙首街、北开仪村接到了她们,我从孟州出发时大概20时40分左右”,卷宗未有郭竹枝、王冰洁的询问笔录。

从前述可知:1、李四的笔录明显与卢丹丹的笔录相矛盾(时间及事实),其所作的虚假陈述意在规避其从事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2、从孟州出发时间至事故发生时仅为一小时,结合两地点的交通距离,可知李四的行车速度有多快。

即:李四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仅在即将碰撞前42米才踩刹车,且严重超速行驶,经过刹车行驶速度还有86.8Km/h,可以想象李四在夜间行车,且行驶在有十字路口的道路上时的行驶速度有多快,唯有超快的行驶速度才会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的交通事故,即:李四的超速危险行驶行为才是导致张王遭受交通事故而死亡的最为重要原因。

平心而论:张三的违章行为只是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承担相对较多的责任,但其行车速度并不快,在转弯时依平时的驾驶经验判断,在有限速的车道上且是夜间,又是十字路口,直行车辆速度肯定相对较低,可能40Km/h,基于如此判断,张三才会转弯。但转弯时的速度并不严重超速,只是略高于所限速度,其行为结合直行时相对较低车速的危险行为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会出现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张三已垫付部分款项应当予以扣除,且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其他意见同庭审时的意见。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律师:李振兴

2021年11月13日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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